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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发行量在2004年达到巅峰,2003年至2004年其发行金额占亚洲发行比例50%以上,由于台湾对于海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相关发行条件限制相对宽松,无需信用评级即可发行,且配合当时国际金融市场之伦敦银行间美元拆款利率屡创新低之优势,因此台湾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发行量创造高峰。而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因为具有转换的权利和条件上赋予可转换公司债转化成「普通公司债」加上「买入选择权」的性质,在新金融工具辅助下,利用资产交换方式将可转换公司债的债券价值与选择权分离,售予不同需求之投资人,因此受到投资人的欢迎,市场日趋蓬勃发展,而且对台湾企业而言,除了吸收国际金融市场之庞大资金,也提升了台湾地区企业在海外的知名度、建立国际债信并加强企业在国际间的竞争能力,因此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成为台湾企业海外筹资重要管道。
从2004年开始,台湾陆续爆发多起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的筹资弊端,其中以博达科技无力偿还到期之海外可转换公司债最具代表性。这一连串的舞弊事件,除了重创投资者对于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的信心外,也使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发行规模逐渐萎缩,对企业和投资人双方均造成影响,由于台湾对于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信息仍不够透明,且弊端层出不穷,而造成投资人却步,也使得监理单位对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发行设限。
看似单纯的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发行,其实有多因素会造成股价的变动,而这些影响因素彼此是环环相扣,从发行时的企业特性、发行动机、公司治理良窳、外部因素、企业动态的信用评级,调降转换价格之宣告等,都影响着股价异常报酬的表现,也影响着原本股东之权益和新投资人之评价。
基于上述背景与动机引发本研究欲探讨二大主题进行讨论,主题一:「探讨台湾上市柜公司是否会因为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因无需信用评级机制,而使得信用评级较差的公司,倾向以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来筹措资金。」本研究主要透过信用评级变量进行分析,并建立假说-以逻辑斯回归模型验证之。主题二「在不同的信用评级层级下,进一步探讨已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台湾上市柜公司,重新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转换价格时,对股价报酬所造成的影响。」且建立假说二至假说五并以事件研究法验证之。
本研究样本源自台湾经济新报,期间为2001年至2008年,将过去台湾已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具有完整信评数据纳入样本范围和研究区间,因此本研究采台湾台湾经济新报之台湾企业信用风险指针之完整数据。
在主题一探讨是否首次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企业之信用评级差异和企业特性的影响关系,由于反应变量为首次发行和非首次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为二元数据,因此使用逻辑斯回归模型进行验证假说一,经实证结果显示,相对于首次未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企业,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台湾上市柜公司,若本身的信用评级愈佳,愈可能倾向利用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筹措资金。此研究之信息意涵着对企业而言,若企业自身信用评级条件较佳,若依符合自身融资顺位之最大利益,而有选择融资工具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者,应优先考虑前往海外筹资;对投资人企业而言,若拥有海外管道可投资境外商品者,在相同发行条件下,应选择在海外所发行之可转换公司债,因相较未发行之企业,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信用评级较佳,可降低投资之违约风险;对监理单位而言,企业在海外所发行之可转换公司债本身之信用评级已经较佳,应让它回归市场机制,限定发行企业必须要定期接受著名之信评业者进行信用评级即可,尚可转嫁金融监理机构监管不力的风险给信评业者。
而主题二,在探讨海外可转换公司债重新调降转换价格之市场反应,是否会引起股价的异常变动产生异常报酬率,可以用来了解市场证券价格与特定事件是否有关联性,本研究采事件研究法以转换价格调整之日为事件日,建立影响金融市场股价异常报酬变动的相关因素之实证模型,最后在不同的信用评级下,进一步探讨已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台湾上市柜公司,在重新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转换价格时,对股价报酬所造成的影响,并且验证假说二至假说五。实证结果发现在全部样本里未能支持重新调降转换价格幅度以及相关的内部或外部治理机制与累积异常报酬具有关联性;但若进一步将样本依信用评级高低分组则得到若干显著的结果。
在假说二实证结果显示,重新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价格时,重设幅度与累积异常报酬间在「违约」及「高风险,投机级」和「低风险,投资级」之分组里具有正向关联性,此研究结果对企业而言:若企业本身之信评级属性为「违约」及「高风险,投机级」或「低风险,投资级」,则透过调降转换价格将原本债权形式转为股权形式对金融市场是正面的影响,对原小股东和大股东所造成的盈余稀释效果不尽然是负面之影响;对投资人而言:若投资股票,该企业同时有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并且其企业属性为「违约」及「高风险,投机级」或「低风险,投资级」者,在转换价格向下调降时与累计异常报酬为正向关系,因此,并不需因担心转换所带来的稀释效果而抛售股票;对监理单位而言:若企业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并向下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之转换价格,监理单位虽须在公开信息上揭露,但不必要做负面的警示或评价以免引起投资人不必要之恐慌,尤其是对企业信用评级属性为「违约」及「高风险,投机级」或「低风险,投资级」者。
而假说三实证结果显示,若企业股权结构为金字塔或交叉持股者,当企业重新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价格时,在「中度风险」分组里与累积异常报酬有正向关系,在「低风险,投资级」分组里,与累积异常报酬间具有负向关联性。此研究结果对企业、投资人和监理单位具有参考价值;若企业本身股权结构为金字塔或交叉持股者,当企业所发行之海外可转换公司债调降转换价格时,金融市场之反应因其信用评级而异,「中度风险」之企业反而较受金融市场投资人青睐,与累计异常报酬是正向关系;但不利于信用评级最佳之企业。因此,信用评级最佳之企业应注意本身是否有股权结构为金字塔或交叉持股特性者,当特别是重新调降其所发行之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转换价格,投资人对此观感可能不佳,因投资人可能对该企业可能有较高的期望;对投资人而言,若投资股票,该企业同时有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发行者,当企业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转换价格时,若企业有金字塔或交叉持股,则需分辩该企业的信评属性,在「低风险,投资级」虽然信用评级最佳,但反而与累积异常报酬是有负向关系,其表现还不若「中度风险」分组之企业为佳;对监理单位而言:针对企业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可对发行企业之股权结构做适当揭露,以做为投资人之决策参考。
最后假说五实证结果显示,当企业重新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价格时,企业之之信用评级在「违约」及「高风险,投机级」及「中度风险」的分组里,非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与累积异常报酬之间具有负向相关性,因此,此研究结果对企业而言:当有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又有调降转换价格的可能时,企业之信用评级评属性若为「违约」、「高风险,投机级」及「中度风险」者,其会计签证可考虑更换为大型会计事务所,以避免金融市场之反应不佳;对投资人而言:若投资股票,该企业同时有海外可转换公司侦发行者,当企业调降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转换价格时,若该企业之信用评级属性为「高风险,投机级」及「中度风险」者,应观察企业之财务签证是否为大型会计事务所,尤其企业信用评级为属性若为「高风险,投机级」及「中度风险」者,可避免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对监理单位而言:当企业有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时,由于其会计签证质量对金融市场投资人有所影响,应考虑适当揭露,以充分公开之信息予投资人参考。甚至监理单位可考虑需有大型会计事务所签证查核才允许其发行申请,可降低监理成本并可转嫁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风险给大型会计事务所。
本研究利用实证结果,对发行企业、中介承销商和主管机关分别若干建议,以期能让投资人更了解、且对当企业作出调降转换价格宣告时能做出正确之反应,对发行企业建议强化独立董监事功能和设置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中介的承销商团队期能为投资人做初步把关,不能为了手续费收入而丧失基本应有的道德;另外,就主管机关而言,建议要详加查核承销机构和企业、监察当企业所发行之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之有关宣告,股价或成交量有无异常波动之现象、另外,主管机关应限定发行企业必须要定期接受著名之信用评级业者之信用评级,使投资大众能得及早警觉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否有恶化之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