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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民国时期工会法的变迁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对民国时期颁布的工会法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其特点和规律进行初步的探讨。其中,北京政府、广州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立法格外引人注意。本文即按不同政府的立法分别进行阐述。 就北京政府的工会立法来说,起初对工会组织和劳工运动采取禁止的态度。至20世纪20年代,在各种因素尤其是劳动立法运动的推动下,北京政府一改过去的禁止态度,先后拟订了三个工会法草案。此举即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认可工人的结社权。但这三个草案都强调了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干涉和监管,在承认工会组织的同时,也给它们套上了法律的枷锁。综观北京政府三个工会法草案出台的背景及其内容,其性质是被动和消极的,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的作用。 同时期广州政府的工会立法则另有洞天。由于国民党主流对劳工问题及工会立法的关注,此时在全国范围内又掀起了第一次罢工高潮,广州政府在1922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工会法。尽管这部以《暂行工会条例》命名的工会法规范性不强,但其主要条文的精神是积极的,对促进当时工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1924年,由于统一中国的需要,国民党在国共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组,并采取了积极“扶助劳工”的政策,工会法也应时势需要而进行了修正,此即1924年《工会条例》。该条例明确赋予了工会同盟罢工权、团体交涉权、团体协约权以及国际联合权,这是国民党政权统治下最为先进的一部工会法。这部法律的实施让当时劳工组织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潮,但实践中的“左倾”现象也给国民党左派后来压制工人运动以口实。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一度决议停止劳工运动,并成立工会整理委员会对当时的工会进行整理。随着国民党民众运动理论的形成,以限制和控制为主导精神的劳工政策也同时出台。在此精神指导下,1929年颁布的《工会法》条文的规范性虽大有进步,然而其精神已远不如1924年孙中山颁布的《工会条例》。从劳工结社权来说,该部工会法从发起主体、发起程序、发起人数、工会联合权等各方面来限制劳工的结社权,大大限制了工会组织的发展。同时,工会组织成立后,政府又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和控制工会的成员以及工会的运行。劳工的结社权大大受到束缚。从工会的对外行为来说,该部法律对工会的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亦是百般限制。团体交涉所达成的协约必须经官署认可才生效力,罢工因条文的限制更无实际发生的可能。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党的劳工政策进一步深化而变为“统制”政策,故1943年修正《工会法》就有强制工人入会的条文。国共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行宪”需要,工会法条文内容有所进步,但徒为饰品而已。整体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立法受国民党劳工政策的影响颇深,劳工的结社权、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受到了工会法的各种限制,此种工会法下的工会组织多半成为国民党政权的御用工会。 本论文在梳理民国时期工会法变迁的过程中,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拓展了资料的收集并对文本进行了深入地解读,在以下方面有所斩获。 第一,在史料运用上,本文尽最大努力全面地掌握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如南京国民政府在1927年设立的劳动法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劳动法典草案》很少为学界所知,但它对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单行劳动立法影响颇大。尽管在谢振民编著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中有相关阐述,但笔者还是通过努力找到了1929年草拟完成后的印刷版本,本文即依据此版本进行研究,而当前学界鲜有人运用这一史料。 第二,对文本解读有所深入。对于文本,以往的工会法研究多停留于介绍层面,少有学者进行过深入的探析。本论文在分析1929年《工会法》法律文本时,尝试运用劳动权理论去进行论析,以探寻此文本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文本条文所要表达的精神。在阐述南京国民政府工会法变迁时,本论文又结合国民党劳工政策的变化,深入解读了几部工会法背后精神的异同之处。 第三,在分析工会法律文本的变迁时,本文出始至终贯穿了比较的方法。不论是分析同一个政府所颁布的工会法的变迁,还是分析不同政府工会法之间的异同,本论文对它们都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本论文认为中国近代工会法的内容和精神与政府的性质及政策密切相关。政府为一革命政府时,其工会法即积极保护工会组织的发展和运行。否则,工会组织的发展和运行即会受到限制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