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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相当不完善,尤其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公司中弱势群体(小股东)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当前代理冲突问题严重,主要是股东与经营者(第一类)、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第二类)之间代理问题亟待解决。在国家快速发展的历史大背景下,首先,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着高成长性的机遇和压力,高成长性的公司一般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存在严重的过度投资问题,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日益严重;其次,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较大,没有形成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的影响以及监督,控股股东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投资一些回报率低的或者自己入股的公司,通过不公平的的价格交易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自己的公司或私人账户,直接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将这种行为称为“隧道效应”(Tunneling);再者,我国证券市场还具有转轨的性质,国有企业本身就缺乏自生能力,剥离改制上市的方式又使得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关联关系,为大股东实施“隧道挖掘”行为提供了天然的通路,民营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金字塔控制方式导致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恶化了代理问题。因此,在高成长性企业代理冲突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本文基于成长性、代理冲突与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系统关联的多维视角分析,重点将成长性差异作为一个解释变量,成长性差异显著影响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代理冲突显著影响债务期限结构,将成长性差异影响与代理冲突相结合,将使得债务期限选择提供更为清晰的决策信号。本文基于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6-2010年数据,从成长性、代理冲突、债务期限结构的多维视角分析,重点将成长性差异作为一个关键变量,结合代理冲突研究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以及债务期限对代理冲突的治理效果。本文研究结果发现:(1)企业成长性和长期负债呈负相关性。(2)第一类代理成本与债务期限结构负相关关系,但是不显著。(3)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与债务期限结构显著负相关。(4)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严重的高成长性企业选择短期债务显著与低成长性企业。(5)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冲突严重的非国有的企业选择短期债务显著于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