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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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是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赋予合同外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以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三人根据利益第三人合同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向第三人或者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利益第三人合同不同于债权转移或者民事代理,因为第三人没有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利益第三人合同也不同于经指令而为交付,因为第三人不是以债权人的履行受领人,而是以自己名义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并不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合同,而只是一种具有特殊效力的合同,它最大的特殊性就在于赋予合同外利益第三人以合同履行请求权,使合同外第三人能够突破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而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这对于简化交易关系,节约交易成本,便利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从历史上来看,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确立在理论上的最大障碍来自合同相对性原则.传统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合同效力严格限制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合同债务人只需向其相对人即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进而任何第三人无权就他人之间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履行请求。如果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意味着不能承认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原则,被奉为古典契约法的基石,承认第三人权利就意味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就有可能发生动摇,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是否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确立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都曾经发生过激烈的辩争.然而合同毕竟是一种社会事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合同关系总是不可避免的会对第三人利益产生各种影响,实践当中,由合同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情形十分常见.如果按照传统合同法理论,第三人只可以作为债权人的履行受领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债务人履行,更无权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如果不能保护第三人的合同请求权,往往会造成法律上不公正的结果.承认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学者多数认为,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立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并且反复论述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本文中,笔者就利益第三人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重新进行探讨,提出,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建立不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认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不仅不会否定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还会丰富和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立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现代化的必然结果.此外,承认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是是尊重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具有使合同外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的意思,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法律所要做的就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同时承认利益第三人合同也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从利益平衡出发,从合同自由出发,从经济效益出发,应当承认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并且从比较法上来看,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等一些特殊类型合同关系的出现使两大法系的法学家和法官们渐渐认识到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重要性并最终通过判例确立了这一制度。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已经在两大法系得到了普遍的确立.这个制度产生以后被广泛的用于规范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特殊的合同关系,即使在普通合同当中,当事人也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利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合同在经济生活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第三人合同被越来越多的使用,一些民商事单行法如《保险法》,《海商法》中已经出现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但是作为合同制度基本大法的我国合同法中却没有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就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最类似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条文仅具有利益第三人合同之形而无利益第三人合同之实,因为它没有规定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这必将使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无法可依,这不能不说是合同法的一项立法空白。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和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合同自由原则,有必要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围绕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概念,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特殊性,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其他国家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发展状况,我国合同法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等问题展开探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定,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最终在我国建立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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