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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产物,是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种新的探索。目前,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造,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领域和股权结构上具有特殊性,形式上的改造只是构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第一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分权制衡治理结构,这逐渐成为制约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主要障碍。首先,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国资委股东权和行政权混同、董事会的决策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监督权虚置、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机制不完善以及“新二会”和“老三会”职权界限不清等方面。其次,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公司内部组成机构之间没有形成制约,董事会难以约束经理层,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对监事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究其法律原因,主要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类型界定不准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叠和矛盾之处。国有经济并非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治理经验对调整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比较美国国有企业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单层领导制”的治理模式和德国国有企业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双层领导制”的治理模式,吸收利于我国国有独资治理的可取之处。法国国家参股局管理国有企业、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管理国有资产和加拿大皇室企业议会负责制是国外比较有特色的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行权方式,可以考虑以此作为明确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行权方式的参考。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应当遵循保证股东权利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实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向“监事会-董事会”转变。并调整董事会内部构成,裁撤职权重叠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利益相关者和专业人士,促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向多元化发展;协调“新二会”与“老三会”之间的关系。针对造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法律上的原因,明确《公司法》为一般法,其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为特殊法的“身份特征”,逐步将《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分离出来,并提出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单行立法的设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类型和治理结构。以期为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