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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漫长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之后,人类正在以指数式的速度进入一个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但是都根源于互联网的网络化逻辑,而本文我们讨论的是以互联网架构为场域的狭义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繁荣的空间,网络社会的架构特征决定了网络空间内在精神以及潜在法律价值---自由、民主与个人权利的扩张。 网络社会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生活面貌和个人生存状态,同时也成为形形色色的网络失范行为的温床,使法律的有效性受到了挑战。在如何规制网络社会出现的失范现象的讨论中,我国出现网络实名制的讨论与制度实践。但我国的网络实名制还处于一个集中在几个特定领域的初步发展的阶段,并未全面实施,而且实名制的最终实施效果还有待继续观察。韩国则是网络实名制实施最早最全面的国家。从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实施效果中,我们可以对网络实名制作出初步的制度评价。 网络实名制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不仅涉及实施效果,还涉及公民的法定权利问题,尤其是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网络环境催生出的个人信息自决权是网络隐私权的衍生和前置保护权利,应当予以立法的确认,而网络实名制侵犯了个人的信息自决权,从而使个人隐私信息处于高风险之位置。并且,网络实名制成为对网民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违背了现代宪政的比例原则,限制了网络空间自由的观念市场的形成,阻碍了言论自由的功能发挥。从个人权利角度来讲,网络实名制是缺乏正当性依据的。 网络实名制涉及网络社会的价值发展方向,影响个人的网络权利状态,归根结底,是一个网络社会的立法方向与法律价值选择问题。法律不能够顺应商业利益对网路社会代码的改变和自由价值的消解,而应当以恢复网络社会的自由价值为法律价值选择方向。网络实名制绝对是一个弊远远大于利的制度,是不可行的。 网络社会的治理应该采用一种综合治理的方法,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实名制所能够做到的。在以计算机代码为框架的网络社会,法律制度构建应该以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同时法律应该为代码树立价值导向,而这种价值应该以自由与个人权利的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