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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是一种专业性强的语言变体,对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大众具有“排他性”。法官、公诉人等法律人与普通大众除了在法律知识层面具有不对称性外,两者在法律语言层面也具有不对称性,并且此种不对称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不公正和不平等。庭审话语有法律语言专业性强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对普通大众具有不可及性,影响他们在庭审中公平享受法律的机会。法律面向全体普通大众,使用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普通大众对庭审话语的不可及性影响这一目标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律还需服务法治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法治中国建设除了要让全体民众有法可依,还要让他们知法、懂法,也就是让他们能读懂或听懂法律语言。如何让普通大众听懂庭审话语就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研究以“庭审话语大众化”为核心,将重庆市渝东南地区基层法院的庭审话语作为个案,以普通大众对司法语言的可理解性为目标,提出庭审话语大众化的对策建议;从系统功能语言学和合法化语码理论的角度,阐释庭审话语大众化的理据性和合理性;将庭审话语大众化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凸显系统功能语言学所强调的语言在解决与语言有关问题的适用性和社会责任,以期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庭审话语在词汇、句法和语体层面有哪些语言特征容易对普通大众造成理解上的不可及性?(2)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哪些大众化策略提高庭审话语的可理解性?(3)从社会符号学视域下如何论证庭审话语大众化策略的理据性和合理性?研究发现,庭审话语对法律知识欠缺的普通大众的不可及性主要体现在词汇、句法和语体等层面。在词汇层面,庭审话语多使用法律术语、名物化等表达,法律术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概括性和多义性,名物化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压缩性;庭审话语中法律术语和名物化的使用都会使小句的语义密度增大,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理解困难。在句法层面,庭审话语具有多使用长句、复杂句型结构、“的”字结构等句法特征,在以口语形式为主的庭审话语中容易阻碍交流,造成普通大众的理解困难。在语体层面,庭审话语呈现出严谨正式、规范化、格式化等语言特征,容易对缺乏了解庭审话语语言特征的普通大众造成理解困难。为了解决庭审话语的不可及性,本研究认为有必要从词汇、句法和语体三个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庭审话语大众化的措施及其话语策略。在词汇层面,除减少法律术语和名物化使用频率外,法官、公诉人等还应注重对普通大众难于理解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白话,并将名物化还原为一致式结构。在句法层面,法官、公诉人等应注意将长句缩短、复杂句型结构简化;减少使用“的”字结构和一些不常见的特殊问话句型,尽量将庭审话语以符合口语化的形式呈现。在语体层面,对于语体严谨正式的庭审话语,法官、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关注当事人对话语的理解情况,根据具体语境采用话语解释、话语重述、话语语义密度的降低、话语信息增补等策略,提高庭审话语的可理解性。系统功能语言学和合法化语码理论能从知识和知者两个角度对庭审话语的不可及性与大众化提供理论指导,使其具有语言学层面的理据性和合理性。从知识视角来看,系统功能语言学能从及物性系统、主位结构、语法隐喻和语境思想等层面阐释庭审话语的不可及性与大众化。在及物性系统层面,过程动词、参与者和环境成分的选取体现庭审话语这一特定语篇的文化与意识形态、权力关系,以及说话人的态度等,不同的选择也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理解困难;小句及物性过程的选择对增加普通大众的可理解性具有重要作用。在主位结构层面,一个具有完整语义的庭审语篇通常由多个小句组成,小句的主位选取及小句之间的主位推进模式会影响普通的理解。为了便于普通大众的理解,法官、公诉人等应关注主位的选取,并采用语义逻辑关系顺畅的主位推进模式。在语法隐喻层面,语法隐喻的使用与语类具有关联性,在法律语篇、科技语篇等语体正式的语类中使用频率高,名物化等语法隐喻具有使语篇抽象模糊等语言特征;此外,语法隐喻的使用与语义发生具有关联性,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往往很少使用并且难于理解语法隐喻。法官、公诉人等在庭审中要尽量的少使用语法隐喻,并将合适的语法隐喻转换成一致式结构。在语境层面,庭审话语是一种技术性话语,对缺乏专业常识的当事人来讲,技术性话语无疑会引起理解困难。庭审中的话语范围和话语基调已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改变,但话语方式可以以更加口语化的方式出现,降低当事人的理解困难,使庭审话语大众化。从知者视角来看,合法化语码理论能从知识结构理论、语码的专门性和语义性等层面解释与阐述庭审话语的不可及性与大众化。在知识结构理论层面,庭审话语中法官、公诉人等法律人和普通大众之间的语码与精致语码和局限语码类似,法律人使用的是精致语码,而普通大众使用的则是局限语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公诉人等应将话语向局限语码和非学术话语倾斜,使两者处于相关的交流平台上,保障顺利完成交流。在语码的专门性层面,根据合法化语码的专门性拓扑空间,庭审话语中法官、公诉人等法律人所使用的话语属于知识语码;普通大众所使用的非法律语言(即普通语言)属于相对语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公诉人等应起到“中介”作用,将知识语码向相对语码转换,普通大众也应提升自己的知识语码来提高话语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在语码的语义性层面,庭审话语的语义密度大、语义引力小。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降低语言的语义密度,提升普通大众对庭审话语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