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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综合国力的提升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环境状况却日益恶化,人类也不断地感受到环境破坏带来的严重问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逐步觉醒。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颁布法律、出台政策的方式,大力提倡环境保护,并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行政惩罚力度,使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制度不断完善,但其对于环境保护的成效并不显著。这种行政制度难以突破的困境,使得通过行使诉讼权利进行司法救济,成为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手段,这就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更加重要和突出。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法律文化的不断传播与成熟,世界各国的法治化也进一步提高,因此借助法律的形式来对环境进行保护,尤其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遏制人类对环境的各种破坏行为,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手段。在我国,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使我国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研究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发展,而且在这一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明确何种主体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所以我国当前法律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并且现实的课题,就是对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研究。在此背景下,笔者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研究主题,通过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进行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在此部分,首先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并阐明了本文想要达到的目的,接着又对国内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相关制度方面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文献综述,之后解释了笔者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并在该部分的最后提出了该文的两个创新点。第二部分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章节。此章中主要是对文章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首先介绍并分析了不同专家、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认识,后又通过对其三个特点的分析: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本质是维护公民享有的环境权、诉讼主要体现其预防功能与补救功能,来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界定。此章同时也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概念,为进一步加深对此类原告的认识,还总结出了其所具有的广泛性及非直接利害关系性的特点。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和所存在问题进行的分析和研究。此章首先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从中总结出了现实中所存在的四个问题:公民个人未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环保组织自身的诉讼资格存在缺陷、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具体制度不完善、行政机关原告资格不明确。第四部分是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此章当中,笔者首先分别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进行了研究,然后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得出了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不但判断标准要放宽,同时还要不断扩大原告主体的范围,而且为了防止滥诉,坚持通告前置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五部分提出了笔者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完善建议。在此章,笔者根据不同的原告主体,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四点建议:在公民个人方面,要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原告资格,还要构建激励制度来鼓励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通过设置通告前置程序来防止滥诉产生;在完善环保组织自身诉讼资格方面,首先要放宽环保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标准,还要不断提高环保组织诉讼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支持力度来提高其诉讼能力;在完善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具体制度方面,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了延长诉讼时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创新诉讼费用负担制度的建议;最后,在行政机关方面,不仅要通过立法明确其原告资格,还应该设置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监察部门来对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