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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中,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设计出“两权”相匹配的激励合约,被视为针对代理问题的有效的治理机制。然而,近年来频繁的“财务丑闻”不仅出现在转型经济国家(如中国的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而且出现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公司治理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的安然、世通等)。不同制度环境下极其相似的现象促使我们反思当前合约权利安排机制的局限性。发现产生代理问题的根源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两权”的不相匹配,而缔约前的委托人资格安排与代理人的逆向选择行为同样需要关注。
文章将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博弈理论及信息经济学等主流经济学方法对合约剩余权利安排机制进行研究,并将上述理论置于企业是不完全合约这一大背景之下进行深入分析,寻求合约剩余权利的“最优”效率安排。第一部分是理论铺垫部分。第二部分具体研究了在无概率约束与存在概率约束下的剩余分享最优激励合约,并进而引入监控变量拓展了基本模型,认为单纯地强调监督是无效的,还要关注监督本身的效率及监督的时效性。接下来文章分析了企业剩余分享的动态激励合约,得出了如下结论:第一,委托人“先行一步”的优势是激励合约效率最大化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委托应关注“剩余标的”本身的设计。第三部分文章分析了合约的剩余控制权安排激励机制,通过模型证明了“两权对应”的正确性,但为何现实中即使满足了“两权对应”的合约设计思想,仍会出现严重的“代理问题”?模型得出结论:只有当企业剩余与控制权变量相关时,将控制权变量写进合约才有意义。在缔约前,合约发起者面临二大问题:第一是委托人的资格安排问题;第二是代理人的逆向选择行为风险的防范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诱使代理人“讲真话”的激励合约,从而为有效防范代理人逆向选择行为风险提供一个借鉴思路。最后基于前述分析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提出了中国国有企业合约剩余权利安排的一些优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