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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比较北京市三所医院告知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差异,以及三者之间告知制度的异同,分析北京地区医疗告知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为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告知制度提供帮助。
方法:采取内容分析法,对相关文献、政策、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结果:(1)三所医院中A医院的规章制度总数和与告知有关的制度最多。三所医院均有同样内容有的规定特别详细,有的比较粗略,甚至前后重复情况,以及同等科室和人员告知义务不一致、同等问题有的告知有的不告知情况。(2)三所医院均存在国家要求应该公开或告知内容,医院没有相应制度情况。(3)三所医院告知主体描述基本符合临床状况,其中医生、护士描述比较烦琐复杂。(4)三所医院规定护士更多承担着一般内容的告知,医生更多承担特殊内容告知。有关风险高的手术治疗等病人病情、治疗的告知由高级别职称医生承担。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则由科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进行告知。护士能否进行有创操作的风险、费用等告知三所医院规定不一致。(5)三所医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把家属和病人列为同等告知对象,很少明确规定告知对象只能为病人,只有当患者出现精神症状、外出不归、病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病人死亡需要进行尸检等时规定告知对象为家属。其中A医院规定了患者家属的顺序。(6)三所医院监督检查制度只有内部护理检查制度,没有公开医院告知措施的制度。(7)三所医院告知时间、形式、要求、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比较清楚一致。
结论:三所医院从制度层面落实有关告知法规、政策,与国家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这除了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过多、过散有关外,还和医疗机构对病人知情权重要性以及如何落实知情权的认识不足等有关。国家应该制定完善、系统的病人权利法律,及时修订现有制度,使医疗机构有章可循。医疗机构应该认真学习国家法规、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院级层次告知制度,各科室再制定专业特色的告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