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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国际投资日趋活跃,国际投资法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该文第一章介绍了国际投资法的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世纪到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采取严厉的管制措施,围绕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立法等,不断提高外资法律保护水平.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转向投资自由化,具体表现为:将自由化引入到投资准入阶段,取消各种形式的履行要求、广泛推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加强对外资的法律保护,限制征收或国有化,允许资本自由转移;增强法律的透明度;投资争议解决国际化,可实用国际法或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判;弱化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管制,加强对其的保护等.第二章介绍了中国外商投资法的现状与缺陷.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外商投资的立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立法呈现外资立法自成体系,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集投资法和企业法于一体,体系庞大、内容不协调等特点.外商投资法的缺陷,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表现为立法双轨制模式落后,在立法技术上表现为立法不协调规范,在立法内容上表现为与世贸组织TRIMs协议的要求不符、竞争立法不完善,而且在投资主体、组织形式、出资期限等不协调.第三章介绍了中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完善构想.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确立以资本本位为支点的单轨制立法,统一内外法制;赋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防止上下抵触;增强法律的公开和透明度,以及强化环境保护,淡化税收优惠等.在具体外资立法上:应制订统一的外资法,全面规范外商的投资行为,而且,针对现行立法,在内容上采取TRIMs协议未予禁止的措施,删除修改与TRIMs协议不符的条款;对外资法未规定的适用相关其他法律或制定新法,如完善竞争立法,制裁垄断行为,对BOT投资、跨国收购与兼并等新投资方式立法,完善规范和保护跨国公司的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