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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64条规定公民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无期限性,但是公民房屋所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便会产生续期问题,因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之间的冲突。《物权法》首次对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立了自动续期规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国家对民生的关注。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模糊,留下了诸多空白点,尚不具备可操作性。随着青岛、深圳、温州等地相继发生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暴露无遗,比如自动续期时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以何种标准支付,续期的期限与次数如何确定,若不符合自动续期规则的适用条件如何对地上房屋进行处理等等问题使得续期问题纷纷陷入困境,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住房问题关涉国计民生,本文对自动续期规则的相关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自动续期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则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的制度成因以及理论基础进行详细阐述,主要涉及三个密切联系的土地制度,即城市土地国有化制度、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土地有期限使用制度。第二部分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的制度本身进行一些分析,包括对自动续期制度的现行法依据——《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法理分析,以及对自动续期制度的客体——“住宅用地”的认定与分析。第三部分首先对有偿续期方案的合理性从法理逻辑、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以及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其次提出了具体的续期费用方案,即带免费续期面积的有偿续期方案。第四部分首先对续期期限需考虑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其次提出了具体的续期期限的方案,即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期限作为确定续期期间的标准,续期次数以一次为宜。第五部分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由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导致自动续期制度无法适用时地上建筑物的处理问题进行探讨,此部分的展开主要基于对与我国房地关系理念较为相近的台湾地区“民法”以及日本民法的规定的分析与借鉴,并提出笔者关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与构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