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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行政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判断问题进行研究。公共利益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最为基础又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而行政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的判断由于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更是我国社会关注和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定义众说纷纭,因此从理论上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我国目前的行政征收征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十分含糊笼统,不利于征收征用的实践操作,有必要在将来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对行政征收征用立法中认可的公共利益进行细化和明确。在行政征收征用决策中,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享有相当宽泛的裁量空间,但行政主体行使判断权的裁量过程是封闭的,且并不对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因此存在着行政滥权的风险。为了缩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的裁量空间,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其予以约束,以保证执法公正。由于权力分立原则和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限制,在行政征收征用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存在许多困难,尤其是对行政主体在公共利益判断上的裁量权能否予以审查、如何进行审查,难以形成一致认识和做法,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为了促进合理行政,保证公共利益的正确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从明确立法规定、限制行政裁量权和加强司法审查三方面着手,对行政权在公共利益判断上的优势地位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