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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推动现行政管理手段的改革与创新。行政合同是科学、灵活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虽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可以对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合同纠纷,提出解决方案,但对建立系统、完整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针对性不足。目前,行政合同纠纷难以全部进入诉讼程序,即使部分进入诉讼程序,也被认定为民事合同而归属于民事审判庭审理。同时,行政合同纠纷存在民行审判割据的尴尬现状。所以健全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相关理论,确保行政合同在社会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更积极的作用,势必需要改革和创新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制度,建立以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为核心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本文在分析行政合同的内涵、外延等基础上,深入分析其构成要件,通过类型化梳理对不同的行政合同进行分类并加以规范。对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案由进行研究,分析各自的确定原则、具体要求及构成形式,探究统一案由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构建的意义及途径。从行政合同理论体系研究现状、行政合同分属民行审判的困境以及行政制裁权的滥用等三个方面阐述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现状,分析其司法救济制度的缺陷。以行政合同相关案例分析为视角,研究构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有效对策,提出让行政合同进入行政审判、构建双向的行政诉讼结构以及强化调解与和解的功能等对策,以期有益于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