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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其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家庭婚姻的公共治理都有着特别的意义。中共的婚姻立法有着较长历史,并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对1950年新婚姻法的立法渊源的梳理,是了解其内部特性的良好路径。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大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理解,又有助于了解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些普遍的、基本的特点。本文立足于对中共婚姻立法史的梳理,结合基本的法律知识,来对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源进行探索,并希望借此能对该法进行更具历史纵深的理解。
本文分为八章,另加引言和结语。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使用的基本概念,并对前人研究进行简单的综述,并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是对晚清与民国时期(1930年以前)的婚姻状况及当时有关婚姻的思潮与立法的概述。近代以来婚姻家庭的变革,正从此时开启。在第一节中,首先阐述了此时的婚姻状况。晚清民国时期乃新旧交汇之际,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大量传统的、有待改进的状况。在第二节中则围绕新思潮对旧婚姻制度的批评与冲击进行介绍,尤其是“五四”新文化时期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理念的引介,为近代婚制的改革奠定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基础。基于新的文化、针对旧的风俗,从晚清到民国各届政府均在婚姻立法上做了工作,如临时政府的《暂定民律》,北洋政府的《民国民律草案》,及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本章的第三节即是对1930年之前的婚姻立法工作进行的简略概括与梳理。
以上的内容都是中共之后颁布一系列婚姻法律法规的背景。同时,对中共婚姻立法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的,还有其一直秉承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在此种理论指导下的苏联在妇女、婚姻方面的实践经验。本文在第二章,就对马克思主义中有关婚姻的内容及苏联在婚姻方面的实践进行归纳与介绍。这些理论与实践经验都是中共之后的妇女工作、婚姻立法的意识形态背景,也是指导其认识形势、主持工作、做出决策的理论方法。同时,本章还关注中共建立政权之前在妇女、婚姻工作方面的初步尝试;另外,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领导者,在革命工作中对自身恋爱婚姻问题的措置,也是本章的观察点之一。
第三章的内容便进入了对中共婚姻立法史的讨论。本章按照时间顺序将地方苏维埃的婚姻立法实践加以了概述。这一时期的立法生长于民间,随着革命群众的需求与反馈有着调节与变动,这构成了此时的婚姻立法的突出特点,而这一特点也不仅局限于此一时段,而是伴随着立法的承继关系有所延续。当地方苏维埃发展壮大连成一片、形成中央苏维埃时,地方的婚姻立法也统归到1931年、1934年两部中央苏区的婚姻立法之下,第四章便聚焦在这两部重要的婚姻法律的内容与实践上。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着意经营后方根据地,曾经颁布了大量的婚姻法律法规,其分布在各个主要的根据地,很多根据地还制定了不止一部婚姻法规,此时是中共婚姻立法探索实践得最为充分的时段。本文分三章从三个角度对此时的婚姻立法进行了分类整理与观察。其中,第五章关注的是抗战的大背景下,中共总结了苏区的治理经验,为了团结抗日民众,并更切合民情,而逐渐将婚姻立法与政策由激进转为缓和的情况,以陕甘宁的婚姻条例与各根据地此时的离婚问题为例进行分析。第六章则探讨了婚姻问题中的“民间自治空间”,对法律条文与实际践行中的差隙进行了一番探究,在此一方面,关于“买卖婚姻”和“最低婚龄”的内容最能说明问题。第七章则探讨了与前一章的“民间自治”相对立的一面,即“政府治理”,围绕婚姻问题中,政府着力最深的方面进行了解,这一内容的典型代表莫过于军人婚姻;同时,婚姻登记也是政府将婚姻家庭问题纳入公共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立法技术的缺漏则展现出政府在法制能力上的一些欠缺。
抗日战争时期的所立之婚姻法律法规在解放战争时大多得以沿用,然后再汇流到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中。第八章便是站在前文分析的内容之上,最后来对1950年这部新的婚姻法做一分析概述,以了解其制定经过、基本内容与法律渊源,并小结出其面向民间、带有宣传色彩等特点。
本文在总结中,再次将中共婚姻立法史的脉络及其各阶段的特点进行了梳理与回顾,并用“实体理性”的概念,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