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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引起了行政领域的不少变化。行政领域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家扩大对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领域的投入及收缩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随着国民对行政工作要求的提高,行政领域需要调整,并据此引起了行政人员的再分配、财政规模的扩大化。同时,现代社会复杂多样的变化也增加了公共部门专业化的必要性。但是,行政领域的调整和公共部门专业化的加深却加大了国民对公共部门的监督的难度。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行政部门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裁量的范围也走向了扩大化的道路。随着行政职能权限的滥用和行政不负责任趋势的增加,世界各国都在谋求可以确保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责任的方案。在行政部门外部,司法部门本质上的被动性,要求立法部门和舆论对行政部门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可是任期有限的立法部门很难对行政部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舆论监督也以一次性的监督为主,欠缺有深度,有分析性的监督。总之,为了确保行政责任的履行,在行政部门内部主动地排除行政的消极因素,并引导行政以最佳状态运行的行政内部制约的必要性在不断被提出。内部制约是行政部门的自我制约和政府组成人员在伦理和道德的基准下实行的主动的自我制约。中国监察部和韩国监查院的行政职务监察也可以说是一种内部制约或者准内部制约。 当代的行政监察随着行政监察制度内部的主动变化和外部行政环境的骤变,而不断完善和变化。从如此的角度来看,外国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机关也可以作为一个国家的监察机关借鉴的对象。尤其是因地理上的相近因素和传统思想和观念的类似性,韩国和中国不但在监察制度,而且在很多方面有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韩国和中国虽然在历史上保持着很友好的关系。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因几个原因中断了相互交流。令人欣喜的是1992年建交以后,中韩两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保持着活跃的交流。在公共部门也不例外。韩国的监查院和中国的监察部一直保持着人员的交流。但是,缺乏对对方的深入了解和研究也是事实。本文在对监察制度的理论考察的基础上,力求探索对中国和韩国监察制度实际运作有所帮助的方案。这就是本文最初想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本文的主要框架为共3章进行比较论述,在第一章和第二章,对韩国的监查院和中国的监察部的沿革、法律上、实质上的地位、职务权限、职责、监察对象的范围、组织结构等的现状做了介绍。此来提高对韩中两国监察机关的了解。简要分析两国监察机关的特征如下: 韩国监查院:1)监查院隶属于总统;2)监查院同时履行审计职责和职务监察职责,并且通用“监查”的概念;3)在职务监察中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的效能监察占据重要的比重,与此相对,反腐败监察活动未被重视;4)监查院对于监察对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行政处分。 与此相反,中国监察部的特征是:1)监察部隶属于国务院;2)监察部与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3)监察部以反腐败监察活动为监察重点;4)监察部拥有对监察对象机关的直接行政处分权。 在第一章和第二章所介绍的对两国监察制度的理解的基础上,在第三章要探索两国监察机关所面临的问题和谋求其解决方案。如果举出行政监察机关应该拥有的最重要的因素的话,那就是独立性和专业性,即监察活动应不受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干涉,能够自律地进行监察活动,而且因监察范围涉及到整个行政领域,所以深入地、专业性地了解被监察对象的业务是必不可缺的。本论文记载的韩中两国监察机关的问题点和其改善方向也与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有密切的联系。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与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有关,韩国监查院1)为了预算上的独立,有必要考虑引入预备金制度;2)有必要赋予监查院比行政处分要求权更有力的行政权限;3)为了整个监查体系的统一性和独立性,有必要加强监查院对地方监查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监察部1)为了改善因与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而造成的行政监察领域的独立性欠缺的倾向,有必要考虑把监察部从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分离等强化行政监察职能的方案;2)有必要提升现在部长级的监察部部长的地位;3)为了确保《行政监察法》上规定的监察部的独立性,有必要从预算上、人事上拿出具体的方案;4)考虑到现在重视反腐败监察的行政环境,有必要将地方监察机关从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双重领导体系改变为上级监察机关直接领导的垂直领导体系;5)有必要考虑加强监察部内部纪律并以此来保护监察职员。 其次,在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性方面,韩国监查院1)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的效能监察有必要与反腐败监察活动均衡发展;2)有必要明确作为监察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访处理制度的法律依据;3)把仅局限于审计活动的金融资料提出要求权扩大到职务监察领域;4)限制监察职员在各个领域的轮换岗位的范围并延长他们在一个工作领域的在职时间,从而提高他们的业务专业性。而且有必要把仅限于监察基本教育的现行监察教育的内容更加专业化。 中国监察部1)有必要积极地公开监察结果,提高监察工作的透明度,以此作为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性的契机;2)过于集中在反腐败活动的监察力量,有必要与属于行政监察专门领域的效能监察活动保持平衡;3)提高监察部对监察业务的专业性,逐渐缩小与被监察对象机关之间的联合监察活动,以此提高监察部的独立性;4)明确审计署的效益审计和监察部的效能监察的业务范围,预防因业务重叠造成的整个国家监督系统工作效率的低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