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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并将证明责任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然而,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少、成功率低。其根源在于,当前的证据合法性证明机制含有矛盾、失衡以及悖论的因素。这使得排除非法证据以及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制度目的难以实现。为充分保障人权以及正确地发现事实,我国应当建立起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司法控制机制,并辅之以当事人等的程序参与权为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