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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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制定前后以来,民法制定依据问题,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一个关注点.民法独立性问题受到来自我国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非同寻常的挑战,这个挑战,不是以一般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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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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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制定前后以来,民法制定依据问题,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一个关注点.民法独立性问题受到来自我国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非同寻常的挑战,这个挑战,不是以一般性的挑战方式提出来的,而是以"民法是否应当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特殊方式提出来的.但是,民法在制定依据上依旧有自己的规律,不能简单地由宪法作为根据来终结或限定.这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民法始终具有的独立性本质,决定了民法依据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民法的依据问题,在历史上已经展示了其特殊轨迹和独立内涵,具有自发性、宽泛性和丰富多元的特点;宪法虽然在近现代出场之后地位显得重要,但是从规范功能上来说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任务,不曾也不必要将自己设计为民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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