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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六个主要问题:规定管理体制过于抽象、限期治理制度存在问题、缺乏建立和健全环境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罚款设定方式及其问题、机动车排放监管失控、立法内容偏于原则化,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建议规定由环保部门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规定按企业生产规模的大小行使决定权。大型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权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中型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权由市级环保部门行使;小型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权由县级环保部门行使。在立法上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促使环境行政机关恰当地行使权力,从而改善环境法律的实施状况。经济刺激手段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现有的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的法律法规,改变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偏“软”的局面,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现阶段建构防范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的法律体制应考虑如下法律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汽车召回制度等。在修订大气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便突出重点,与时俱进,审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缺欠,兼顾需要与可能选准修订重点范围,加强领导,集中精力,扎实推进,力争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