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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驱和引领者,代表了社会管理创新理念转变的方向。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不仅涉及司法机关职能履行,更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关注和社会资源的投入,与社会管理层面的工作密切相关,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具有法律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合适成年人是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聘任的在接受讯问时提供帮助、站在第三者立场上的非司法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能够使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中有效实现抚慰安定、疏导监督和关怀指引的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等功能,为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