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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中国力倡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构建并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之需要,研究刑事和解机制的建构根据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分析与论证,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被告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社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