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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6条集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于同一主体,分别对应了教育目标的个人主义取向与国家主义取向。其中,个人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公民个人人格的形成:国家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实现社会控制以及国家政治经济的建设与发展;而公民“公共意义上的人格”之形成的教育目标则兼具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双重性质。教育目标的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立宪主义背景下的教育目标乃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但同时亦可辨别出能够与个人主义相兼容的国家主义教育目标。对两种教育目标及其内在关系的厘定有助于构建自治且清晰的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之规范结构,同时亦有助于辨识出受教育权与受教育的义务所指向的法益,从而为思考实践中的相关宪法问题提供必不可少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