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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家”乃是服务于宪法文本上“国家目标规定”的重要制度工具。新中国建立之初,《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均将“工业化”设定为“国家目标规定”,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将国家目标规定更改为“现代化”,虽然改变了单一的“工业化”目标,其核心却依然在于谋求经济的快速增长。与此相应之“财政国家”模式,虽然支持了中国经济数十年的高速增长,却因其“预算效力弱化”等特征助长了“财政资金浪费”等问题。我们需要在重新诠释宪法文本上之“国家目标规定”的基础上重塑“财政国家”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