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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第188条徇私舞弊罪进行修订而来的。1997年刑法第399条第1款将1979年刑法条文中的“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修改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了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本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高发的犯罪之一。正确认定徇私枉法罪是我们有力打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前提。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司法等方面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还值得探讨、分析和完善。本文就将对徇私枉法罪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