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若干疑难问题探微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jun38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徇私枉法罪是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第188条徇私舞弊罪进行修订而来的。1997年刑法第399条第1款将1979年刑法条文中的“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修改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了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本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高发的犯罪之一。正确认定徇私枉法罪是我们有力打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前提。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司法等方面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还值得探讨、分析和完善。本文就将对徇私枉法罪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其他文献
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来看,其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文首先介绍了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局限性,然后介绍了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以及法定刑的缺陷,另外还介绍了同类型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同一的缺陷。
笔者认为,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从历史传承的角度,以及从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来看,将性贿赂行为以读职罪来定罪,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为了纠正理论上和实践上“性贿赂无罪论”的错误观
晚近刑法解释对于渎职罪的一般性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认定多有涉及,但在这一问题上,不同机构之间态度及其结论上的微妙差异,反映着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具有宪法价值的规范
本文首先介绍了渎职犯罪的范畴及分类,然后介绍了读职犯罪中监督管理过失的本质,以及监督管理过失的犯罪形态,最后思考了读职罪中监督管理过失犯罪法定刑设置方法。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进一步完善了渎职罪的立法,并改变了原有的立法模式,形成了新的渎职罪的立法格局。将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
会议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在法条中有14处明确规定了“徇私”或“徇私舞弊”的内容。其中,除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属于加重情节外,其余均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从一般意义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有关因“徇私舞弊”而犯罪的规定有许多,读职罪中如此频繁地使用“拘私舞弊”的概念,那么,“拘私舞弊”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徇私舞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