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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是土地登记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实践操作中,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对抵押权人的主体类型进行审查,并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仅仅限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排除了自然人成为抵押权人的可能。但目前社会上除了金融机构贷款外,还存在大量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其要求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呼声日益高涨,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具体工作实践对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等内容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