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研究——以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过失危险犯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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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过失危险犯为切入点对地震灾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研究进行了探讨。有鉴于建设工程安全这一法益的重大程度,以及现行刑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遭遇的司法窘境,必须抛弃过失犯罪以实害结果为必要的传统观念,尽快将事关建设工程安全等重大法益的过失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将造成实害结果的情形设计为相应犯罪的加重构成,以满足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安全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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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增加第2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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