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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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私力执行在具有公共治理传统的欧洲的发展,以及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等谨慎而坚定的工作进程.欧盟最初着眼于消费者群体性诉讼,从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执法领域获取经验,在发现设计统一强制性指令难度较大之后,转而发布原则性规定.在此过程中,公共咨询研究和建议实施效果评估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工作仍在进行,探索发布具强制约束力文件的可能性,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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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私力执行在具有公共治理传统的欧洲的发展,以及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等谨慎而坚定的工作进程.欧盟最初着眼于消费者群体性诉讼,从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执法领域获取经验,在发现设计统一强制性指令难度较大之后,转而发布原则性规定.在此过程中,公共咨询研究和建议实施效果评估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工作仍在进行,探索发布具强制约束力文件的可能性,来构建欧盟统一而有效的集体救济机制.中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但法律群体仍缺乏经验,需要共同工作以推动机制的完善.2015年7月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可以作为良好的比较范本,可以在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诉讼信息传播、胜诉酬金与风险代理、诉讼资金、证据责任、禁止令与惩罚性赔偿、法院与监管部门衔接、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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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重要领域,也是公约发挥国际统一法作用的重要支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适用公约仲裁案件最多来源地,其仲裁庭与缔约国法院一样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约,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裁决的公信力.但是仲裁庭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其适用公约的法律基础是所在国国内仲裁法、应执行的仲裁程序以及国际仲裁惯例,不是履行公约下的国际条约义务.公
作为商事仲裁的两大分支,国内商事仲裁(Domestic Commercial Arbitration)和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明显区别.案件被认定为国内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对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乃至最终裁决结果都颇有影响.但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学界关于商事仲裁“国内性”和“国际性”认定标准之探讨甚为疏少,而
近些年来投资者依据BIT在ICSID起诉东道国政府的仲裁案件大量增加.本文以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为视角,介绍了该案仲裁庭对新旧BIT管辖权条款的解释及其存在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或扩大或限制解释BIT有关条款,反映出ICSID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面临一定的困境.此外,该案中中国平安在仲裁程序中也有一些失误的做法.
ICSID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时可以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本文首先界定了“准据法”的概念和所依附的语境,以及ICSID仲裁中准据法的不同类型.在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上,首先分析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时的方式和形式,由于预先做出法律选择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践中大量的“默示选法”需要仲裁庭予以判断,在面对默示选法的复杂情形时,仲裁庭通常采取两
无涉外性的争议能否约定外国仲裁?法院在最近发生的江苏万源案与北京朝来案两起案件中明确表明这样的约定系无效仲裁协议.透过法院的法律论证,发现推动法院做出此认定的实际动因在于其极力固守仲裁的司法监督权.这反映了仲裁中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意思自治之间的博弈关系,而法院在该二案中的做法并不符合这种关系在当下的发展趋势.
仲裁作为一种更具高效、更加便捷、更显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既不同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手段纠纷解决方式,它主要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尤其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同时中国也加入了一系列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这些都促使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仲裁制度主要具有公正和效率两大基本价值,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功能,但仲裁在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及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如管辖权之分配、附合同独立性、效力之确定等.故而,这不仅是法学业界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更是国际贸易往来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本文从国际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特征入手,着眼于准据法的具体确定规则,同时结合中国现状阐述了《纽约公约》中协议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最后,本文在分析中国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就今后的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和中国仲裁在司法监督上的差别来深入分析中国仲裁制度双轨制,而这种双轨制会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通过对其弊端进行分析,从而寻求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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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员跨境流动性趋势的发展使得家庭法的国际化趋向日益增强,婚姻领域冲突规则与管辖权规则的相容性问题也日趋重要.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通过的《实行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领域加强合作的条例》(《罗马Ⅲ》)正是对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罗马Ⅲ》通过对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及属人法原则的综合运用,基本构建了一个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并反映婚姻实体法价值取向的关于离婚和司法别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