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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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员跨境流动性趋势的发展使得家庭法的国际化趋向日益增强,婚姻领域冲突规则与管辖权规则的相容性问题也日趋重要.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通过的《实行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领域加强合作的条例》(《罗马Ⅲ》)正是对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罗马Ⅲ》通过对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及属人法原则的综合运用,基本构建了一个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并反映婚姻实体法价值取向的关于离婚和司法别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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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员跨境流动性趋势的发展使得家庭法的国际化趋向日益增强,婚姻领域冲突规则与管辖权规则的相容性问题也日趋重要.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通过的《实行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领域加强合作的条例》(《罗马Ⅲ》)正是对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罗马Ⅲ》通过对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及属人法原则的综合运用,基本构建了一个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并反映婚姻实体法价值取向的关于离婚和司法别居之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体系.通过运用独特的“加强合作”之立法机制,借助《罗马Ⅲ》通过之契机,欧盟正在逐渐建立一个适用于国际离婚案件和离婚后果的复杂立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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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弱者保护方面,欧盟最早从管辖权方面给予弱者特殊保护.分别在《布鲁塞尔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中对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和个人雇佣合同中的弱势一方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权规则,被学者称为保护性管辖权.但是目前,基于保护性管辖权在法律地位、保护对象和管辖依据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欧盟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决对其适用做出规范.最新的C-585/08和C-144/09判决对《布鲁塞尔条例》第15条进行了较为详细
国际商事仲裁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重要领域,也是公约发挥国际统一法作用的重要支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适用公约仲裁案件最多来源地,其仲裁庭与缔约国法院一样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约,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裁决的公信力.但是仲裁庭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其适用公约的法律基础是所在国国内仲裁法、应执行的仲裁程序以及国际仲裁惯例,不是履行公约下的国际条约义务.公
作为商事仲裁的两大分支,国内商事仲裁(Domestic Commercial Arbitration)和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明显区别.案件被认定为国内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对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乃至最终裁决结果都颇有影响.但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学界关于商事仲裁“国内性”和“国际性”认定标准之探讨甚为疏少,而
近些年来投资者依据BIT在ICSID起诉东道国政府的仲裁案件大量增加.本文以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为视角,介绍了该案仲裁庭对新旧BIT管辖权条款的解释及其存在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或扩大或限制解释BIT有关条款,反映出ICSID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面临一定的困境.此外,该案中中国平安在仲裁程序中也有一些失误的做法.
ICSID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时可以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本文首先界定了“准据法”的概念和所依附的语境,以及ICSID仲裁中准据法的不同类型.在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上,首先分析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时的方式和形式,由于预先做出法律选择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践中大量的“默示选法”需要仲裁庭予以判断,在面对默示选法的复杂情形时,仲裁庭通常采取两
无涉外性的争议能否约定外国仲裁?法院在最近发生的江苏万源案与北京朝来案两起案件中明确表明这样的约定系无效仲裁协议.透过法院的法律论证,发现推动法院做出此认定的实际动因在于其极力固守仲裁的司法监督权.这反映了仲裁中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意思自治之间的博弈关系,而法院在该二案中的做法并不符合这种关系在当下的发展趋势.
仲裁作为一种更具高效、更加便捷、更显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既不同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手段纠纷解决方式,它主要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尤其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同时中国也加入了一系列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这些都促使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仲裁制度主要具有公正和效率两大基本价值,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功能,但仲裁在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及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如管辖权之分配、附合同独立性、效力之确定等.故而,这不仅是法学业界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更是国际贸易往来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本文从国际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特征入手,着眼于准据法的具体确定规则,同时结合中国现状阐述了《纽约公约》中协议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最后,本文在分析中国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就今后的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和中国仲裁在司法监督上的差别来深入分析中国仲裁制度双轨制,而这种双轨制会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通过对其弊端进行分析,从而寻求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案.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欧盟的民事司法合作也发生着变化.《阿姆斯特丹条约》到《里斯本条约》的发展,欧盟民事司法合作的实施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的立法成果,都反映出了欧盟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态势.在法律基础方面,欧盟民事司法合作朝着规范化、趋同化与扩张化的方向迈进;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从国际条约转变为欧盟立法,呈现出共同体化的态势;在工作重点上,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逐渐由国际民事程序法向冲突法领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