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先行是各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法律体系的构建则是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工程。城乡一体化既是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全民化的普遍趋势,也是松动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文章重点以“底线保障”的社会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为研究对象,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入手,认为剩余模式与机制模式的选择、立法模式的确立决定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调、走向以及架构的立法技术。在宏观规划层面提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框架思路,认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该采取动态的、开放的设计思路,分阶段确立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的城乡衔接以及社会保险的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内容;同时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从全民基本社会保障、区域群体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险两个不同层次进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