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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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实行犯实施的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以外的行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是成员各方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只有在对其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对于过限的实行行为,除行为实施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心态外,其他共同犯罪成员或不知情,或者不存在共同实施的故意心态,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当然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这也体现了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刑法理论,要构成共同犯罪则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二者自身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实行过限成为困扰刑事法官的一项常见的问题,对此,学术上也存在各种理论。笔者选取了在共同犯罪中构成较为标准的共同实行犯,以此为对象针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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