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保障义务条文的梳理--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来源 :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ry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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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其内容为:超出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内容包括:无第三人侵权时,法官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较为适宜;第三人侵权时,只需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可认定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三是第三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时,如何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性质。直接侵权第三人因其行为与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对损害负完全责任,而当第三人不能确定或履行不能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其过程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来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超过范围的部分可以向直接侵权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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