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53131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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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是我国慎用死刑政策的法律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死缓的为数不少,而且,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死刑的只是个别的。事实证明,死缓是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有效措施,符合我国有特色社会主义的刑事立法方向,也适应世界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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