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为香港、澳门和内地三个区际之间开展区际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性的规定。香港回归已经11年了,澳门回归也9年了,香港、澳门和内地三个区际往来相较回归前更为方便,因此,三个区际之间的人员的交往日益频繁,跨越三个区际的犯罪越来越多,一区际犯罪后潜往他区际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但至今,三个区际还没有在刑事司法领域统一出台任何关于刑事司法互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方面不利于控制、打击跨越这三个区际的犯罪以及对相应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范化操作,因此,在刑法学理界探讨一种适合我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模式并为司法实务提供一种可行的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