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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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总则中鉴定原则和鉴定时机之规定,肢体离断或缺失和功能丧失的主要依据和鉴定时机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一手离断的损伤与功能丧失并不属于同类损伤,不能比照其进行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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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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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标准》总则中鉴定原则和鉴定时机之规定,肢体离断或缺失和功能丧失的主要依据和鉴定时机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一手离断的损伤与功能丧失并不属于同类损伤,不能比照其进行鉴定。对于丧失功能的理解同时,据咨询临床专家,目前,一手离断如能及时断肢再植,其成活率能达到95%,功能恢复能达到50%-80%,即其功能丧失不一定能达到36%。损伤程度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已然存在的损伤,对于可能存在的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的依据,同时,依据5.12.2d之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中度以上休克构成重伤二级,也非重伤一级。另外,《标准》中所列条款均为该损伤程度下限,其与上限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距。手作为一个整体,五指及其掌骨是其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手离断,同时满足至少两个重伤二级条款之规定,虽然《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对于一个器官的一个部位的损伤,笔者认为应当仅得出一个损伤程度,否则有重复计算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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