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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具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双重属性,既有可能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也可能受到平等主体间的侵害。媒体在中国大陆具有“准公权力”的属性,且和司法是在一个强有力的权威之下发挥功能。媒体和司法都不独立,常常发生媒体越位并干扰司法的现象,因而媒体报导就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指出,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把它所确立的无罪推定这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在宪法的位阶上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对大陆中国媒体对刑事司法活动的报导行为产生约束力,避免媒体侵犯司法(当然要区分“侵犯”和“监督”),预防“媒体审判”,是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