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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中国改革的合宪性争议,在哲学上即宪法的名实之辩:在法理上即形式合宪与实质合宪之争。与改革相向而行的82宪法30年来的演化历程实际上就是为回应试错性社会变革之压力,以“事后确认”为基本手段,而不断调适自身的过程;因此,其演化轨迹是一种回应型变迁路径;其正当性依据即实质合宪论。为实质合宪论所支持的回应型宪法更关注社会变革与立宪目的或价值的契合,具有现实主义的内在秉性。但随着国家改革由“摸着石头过河”向“顶层设计”转变,“熔补式”的回应型宪法变迁恐难因应创新改革之需要,对82宪法作出全面修改或势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