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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可视为是由一系列契约关系所构成的“契约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 式的选择实际上就是对该组织内部契约模式的选择。在这一选择过程中,既要考虑组织内部的组自身特性,又 要考虑外部的制度环境的影响,通过对组织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的权衡,选择最有利于组织自身发展的模式。 组织对契约模式的选择要遵循一定的客观演化规律,但可不必拘泥于某一既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