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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制度是一种新的产权建构,该机制设计为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提供建筑物,他顼权利人提供权利,实施者提供资金,政府提供都市更新执行之法律4与审议平台,共同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划之再开发利用,以复苏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6。
权利变换观念系源於台湾地区民间实行土地开发方式中的合建模式的改良(潘俊和,2003);由土地所有权人、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实施者,分别就其权利变换范围内之权利价值及提供之资金,共同参与、共同分担风险,依其权利价值比例,共用更新後之成果(杨松龄,2006)。依据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处统计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核定案,自2002年3月2工日至2009年工2月3工日止共计93件,其中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重建之个案占63件,而土地权利人委托都市更新事业机构之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者之个案占8工件6,由此可见,寅施者挟其资金与专业优势,运用权利变换机制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成为土地权利人办理都市更新的重要合作夥伴与重建方式。权利变换这一创新且运用普遍的都市更新开发方式,亦成为政府协调土地权利人与建筑开发商之合作与利益分配关系,所积极推动之都市更新重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