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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法律思考中,法治的概念已与法律决定的做出者应当提供理由证成其决定这一观念不可分离。然而,法治的概念能在何种程度上被理解为理由之治的确立?笔者要探讨的是给出理由是否在以下意义上与法治有着必然联系,即,如果一个法律体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开、清楚有力的理由支持的话,就将违背法治。
笔者将论述,对给出理由的关注印证了程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在笔者看来,给出理由是程序法治观的必要组成部分,因为所有看起来需要的程序性解释只是,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由理由加以证成。同样,给出理由是实质法治观的核心特征。实质法治观主张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正的结论。在这一视角下,要求法律决定者给出理由比其他做出决定的形式更容易保护我们免于(权力的)滥用。
按照这一新思路,本文将得出结论认为对于法治的理论反思应当比过去更多地注意给出理由的法律义务,从而得出与情境高度相关的,对于法治及其优点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