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来源 :深圳市第十届检察理论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hpzmf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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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就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时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超期羁押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声誉,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瘤。尽管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出了一道道明确规定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最后期限的“军令”,各地也在积极解决这一问题,但这种效果能够维持多长时间,难以确定。因为,曾在1987年至2001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禁止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文件就达20多件,这其中也不乏严厉之措辞,硬性之期限,严格之督促,却仍然无法杜绝超期羁押的“边清边超”、“清完又超”现象。本文论述了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应当性以及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的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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