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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由于国家赔偿法制订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许多规定和修订后的“两法”不尽一致,而国家赔偿法本身的规定又过于模糊,“两高”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又各自为政,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对立,该法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就刑事赔偿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的案例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