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来源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6798763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程序与实体中国法律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程序依附主义被视为现代法治的主要障碍,因而司法改革的一条主线便是强化程序正义的作用。分析了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实体对程序的制约,在诉讼中必须在程序与实体之间保持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当并重。
其他文献
  分析了证明与证明权的涵义,民事当事人证明权的宪法地位。在重视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将诉讼证明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
  在传统的地域管辖中,民事诉讼法基于特定条件进行的资源配置而设立的“以原就被”的一般诉讼管辖原则,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生活中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在此背景下,“以被就
  与20世纪以来德、日等国的民事诉讼法的重大调整相适应,学者对辩论主义形成了不同的态度。在笔者看来,必须对立法改革的背景、目的以及这样的改革在整个法律体系
会议
  本文在进一步述评国外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并与我国已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群体诉讼的基本问题(如价值和功能、表现形式等)和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