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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主要包括公务员滥用职权罪(第193条)、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罪(第194条)、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罪(第195条)以及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致死伤罪、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致死伤罪(第196条)。其中日本刑法第193条规定:公务员滥用职权,使他人履行没有义务履行的事项,或者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的,处2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本罪的保护法益内容(性质)是什么,如何判断公务员是否滥用了职权,如何解读其中的“滥用”和“职权”,日本判例和学说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考虑到其刑法第193条的公务员滥用职权罪更具有普适性。本文主要对一般公务员滥用职权罪进行介绍,以便为我国刑法的相关研究提供若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