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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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朝华科技与星美联合破产重整案后,本着为大局服务的精神,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在重整时由战略投资者以现金或股票给予上市公司债权人一定比例的清偿后,新设立一个公司,将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及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平移给该公司,由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其他从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变,以达到将上市公司剥离成一个净壳的目的,然后由战略投资方注入新资金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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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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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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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朝华科技与星美联合破产重整案后,本着为大局服务的精神,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在重整时由战略投资者以现金或股票给予上市公司债权人一定比例的清偿后,新设立一个公司,将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及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平移给该公司,由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其他从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变,以达到将上市公司剥离成一个净壳的目的,然后由战略投资方注入新资金后恢复上市交易。重庆三中院分别仅用38天和41天审结了朝华科技与星美联合破产重整案,创下了全国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用时最短的记录,其“腾笼换鸟”式的平移资产的创新做法,为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积累了新鲜经验,吸引了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发达地区的兄弟法院前来交流研讨,并被誉为“重庆经验”、“重庆模式”。其“资产平移”的重整方法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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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对破产管理人来讲,又是项具体的法律义务。本文介绍了诚信义务的依据,阐述了诚信义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衡平义务等。
破产管理人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破产管理人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三方的利益,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和终结紧紧地与破产管理人联系在一起.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提出了诸如代理人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等学说.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将破产管理人视为破产受托人,因此争论极为少见.试图从讨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问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清算效率更高,破产程序也更加公平、公开.但是法律实务中破产管理人的构成模式上遗留了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的痕迹,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形成以政府各部门为核心,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多方参与的操作模式.该种构成模式行政色彩浓厚,存在诸多弊端.为了推进专业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将在分析现有管理人制度弊端的基础上探讨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担
新破产法施行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法在引入全新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同时保留了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以致很多学者在论及管理人制度时对新破产法中仍然出现了清算组的身影而深感遗憾.笔者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是有其现实的实用价值的.当然,笔者的观点并非是对清算组管理人的推崇,而只是从审判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本文无意从破产法理论和制度上对清算组和中介机构这两种类型的管理人进行对比
《企业破产法》实施已近三年的时间,在新破产法中最为明显的一个改变就是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一新生的制度能否适应新的破产形式的需要,在实际的运行中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破产案件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究竟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合适还是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更能适合新形式需要,是一个比较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笔者将结合在破
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确立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以期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管理人名册编制是否合理,管理人指定程序是否公正,直接决定着管理人制度价值和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为此,本文就完善管理人名册编制及指定工作的具体问题提出粗浅建议:提高管理人准入门槛,同时调整管理人布局,改进管理人指定方法,明确对拒不接受指定的管理人的处理。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制度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尝试.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对于破产财产能否公正、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职权,能否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以最大化破产财产为目标,直接关系到破产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破产管理人担负着重大的责任.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正常履行职责,有必要发展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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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从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
重整程序的核心思想是要为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更高的价值,也即本文题目中的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进而影响重整成败.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中,当事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便是模拟计算的破产与重整清偿率是否合理准确,这两个比率的比较通常决定着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判.在作为重整措施之一的股东权益调整上往往也存在争议,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