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检关系的构造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审前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y_landicor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公安机关)检(检察机关)关系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里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以互相分工为前提的,公安机关行使刑事犯罪的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和起诉权。警检之间的互相配合,是指侦查阶段与起诉阶段的互相衔接:侦查为起诉之铺垫,起诉为侦查之目的,两者共同完成追诉任务。警检之间的互相制约,是指在立案上,公安机关行使立案权,但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本文讨论, 一、中国警检关系的现状 二、中国警检关系的分析三、中国警检关系的改革
其他文献
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一项贯穿始终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在实体上反驳指控,提出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应当
审前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基石。从发现真相打击犯罪的角度看,证明被告有罪以及罪行情况证据的寻找收集整理工作只能在此阶段完成,因为检控人员至少在初步确认达
会议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受到世界的瞩目,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
会议
本文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辩护萎缩现象已十分突出。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没有辩护人的达到70%以上。笔者曾为此调查过几个县法院,一个是经济
经济贫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包括审前阶段在内的诉讼过程中能否获得法律援助,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下一步改革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
会议
2004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审讯。侦查犯罪和防止罪案对于保障
会议
“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于2002年7月18日获得批准立项。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试验是这一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的试验包括在珠海检察院
会议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第96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
会议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诉讼程序,履行辩护职责。此规定因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过于仓促而致种种弊端,久为人诟病。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刑讯
行使追诉权的各机关或人员在刑事程序中的相互关系,直接决定着追诉程序的功能,关系着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和刑事程序能否合理、有效地运作,所以,该问题的探讨是审前程序研究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