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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司法仅指法官的裁判过程,一种设置合理的司法裁判权具有解决纠纷和稳定社会、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几种功能。刑事司法涉及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较量,而我国的刑事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上存在功能性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未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司法审查机制缺位等诸多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从根源上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的诸多功能性缺陷,科学的、完善的刑事司法应逐步做到:要逐步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并注重解决纠纷原初职能的回归;要确立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制约;要将人权保障的观念引入立法,彰显人权保障功能;要改革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并规范司法解释的制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