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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有的内在结构包括“三阶裁判”理论结构和“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两个方面,应该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单独设立“侵权责任分担”章。受害人过错制度应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应该建立统一的最终责任分担制度,并适用于过失相抵双方的份额确定。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应该在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予以列举,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在适用严格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予以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