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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当代中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大致的特点为:行政立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程度非常低;缺乏对行政错误立法的约束和纠错法律机制;理论界对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实务界的同志对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做到真正理解并在在立法过程中自觉遵循科学、民主立法程序的比较少。因此,认为现有的程序立法程序制度与程序制度应有的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存在着冲突。在基础之上提出了作者关于有关加强行政立法程序立法,完善行政立法程序法律制度的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