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物权变动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律对行政管理规定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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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的性质根据国家的宏观决策和部署,我国很多一线城市比如北京、天津、广州等在2007年纷纷推出了限价商品住房(简称限价房)的建设计划,北京市也发布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等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文件,所谓"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同,限价房基本具备商品住房的所有要素,购房人能够获得完整的房屋产权,因此政府才将它的性质定位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既然是普通商品住房,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基本规定,本文所指的限价房的物权变动(亦称权利变更),就是指限价房所有权和他物权在法律意义上的变动,如取得、转让、分割、抵押、租赁等形式的权利变动。之所以有讨论限价房物权变动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就在于限价房与一般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异之处。 本文明确了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归属、限价商品住房的转让条件、出售补偿。限价商品住房是“普通商品住房”,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限价房的权利取得、转让、变更、分割等权利变更的情况,表面上似乎是法律与行政管理规定的冲突和较量,但实际上按照物权法、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解读经过行政管理规定限制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市场上以及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当行政禁止性规定与限价房物权的基本属性相冲突时,也能够将当事人的意志与法律的规范进行协调,从而使限价房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具备了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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