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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宪政史中,美国宪政的经验往往能引起人们长久的沉思。美国在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于1787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一方面以巩固革命的成果,另一方面奠定了作为近代民族国家的法治基础。可以说一部宪法开启了美国200余年以民主和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宪政文明。宪政文化,指的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美国制宪之所以能一锤定音,主要是因为它继承了希腊、罗马文化和英国宪政文化中极其丰富的宪政资源,并且继承和创新,是受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深刻影响和在开国元勋们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今不立宪的国家已几近于无,但实际上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却仍然为数不多。回顾中国立宪史,自晚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来,中国立宪已逾百年,然迄今宪政始终却未能在中华大地上实现。究其两者的原因,固有多端,然宪政文化之缺失乃为其深层次之原因。因此,本文试图从人性恶论、契约理念、人本主义思想、法治主义的传统等方面解悟美国宪政的法律文化底蕴及其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启示。